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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原告
陳世偉
原告
黃薰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法扶)
被告
弘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宴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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