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205號
- 原告
- 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又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豐
- 被告
- 宏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世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2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