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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年度鳳簡字第55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施盈志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陳玉娟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磐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許志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磐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玉娟 人 被   告 許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鳳簡字第55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6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磐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磐石公司)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邀集被告陳玉娟、許志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8 月11日起至108 年8 月11日止,利息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44% 機動計息(目前為1.06% ,合計為4.5%),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並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磐石公司自108 年5 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且自108 年6 月11日起即有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之情形,依約定被告磐石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磐石公司尚欠本金259,937 元及利息、違約金,應一次清償。而被告陳玉娟、許志浩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人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暨中華郵政雙掛號回執影本、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原告放款利率查詢等為證,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豐富 法 官 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760元 合計 2,7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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