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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95號

拆除建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基租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昱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間請求拆除

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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