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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03號

原告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裕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劉仲候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以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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