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03號
- 原告
- 詠建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裕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劉仲候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以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