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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
    熊志偉

  • 原告
    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得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號原   告 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得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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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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