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7號

原告
趙慶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均為薪資,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 2即555 元(計算式:1,110 元×1/2 =555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元(計算式:555 元-50 0元=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5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