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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原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俊義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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