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原告
競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基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7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