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何一宏
- 原告何錦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48號原 告 何錦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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