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98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尚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俊彰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3 月5 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