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原 告 陳世偉 黃薰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法扶) 被 告 弘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宴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君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