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陳世偉
- 原告
- 黃薰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硯田律師(法扶)
- 被告
- 弘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池宴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