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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建簡字第4號

給付工程保證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建簡字第4號

原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全
被告
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廖柏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證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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