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278號
- 原告
- 益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原告兼法定 李金珠
- 代理人
- 代理人
- 被告
- 陳好男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 上二人訴訟 鄭曉曦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4樓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訴訟代理人 陳英仁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本院一○八年度司票字第一九四八號本票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益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益練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與被告簽立租約,向被告承租高雄市大寮區前庄路46之10鐵架房2 棟,約定租期自106 年6 月1 日起至108 年5 月31日止,租金每月7 萬元,於每月1 日匯至被告大寮農會帳戶,並同時交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現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原告所共同簽發之發票日106年6 月1 日、票據號碼475526號、金額10萬元、到期日106年6 月1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作為押租保證金。而原告已按期清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各期租金,被告竟執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948號本票裁定獲准,原告自有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必要等語,爰依票據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先預期原告若未遵守租約,將會有損失,乃聲請本票裁定,但迄今原告均有遵守合約,被告尚無損害發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益練公司於106 年5 月18日與被告簽立租約,向被告承租高雄市大寮區前庄路46之10鐵架房2 棟,約定租期自106年6 月1 日起至108 年5 月31日止,租金每月7 萬元,於每月1 日匯至被告大寮農會帳戶,並同時交付被告10萬元之現金及系爭本票作為押租保證金。
㈡原告已按期清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各期租金,且原告並無任何違約行為,被告迄今尚無任何損害發生。
四、本件之爭點: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執有系爭本票,且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1948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該本票裁定影本(見本院卷第13頁)為證。惟原告執前詞主張被告對其本票債權不存在,可見原告私法上地位確有危殆,且此危殆可以本院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以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固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27年滬上第97號、46年台上第1835號判例意旨參照),但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7年台簡抗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益練公司於106 年5 月18日與被告簽立租約,向被告承租高雄市大寮區前庄路46之10鐵架房2 棟,約定租期自106 年6 月1日起至108 年5 月31日止,租金每月7 萬元,於每月1 日匯至被告大寮農會帳戶,並同時交付被告10萬元之現金及系爭本票作為押租保證金,而原告已按期清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各期租金,且原告並無任何違約行為,被告迄今尚無任何損害發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1 頁至第232頁),足以認定,可見被告對於原告尚無任何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原因關係債權存在,是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執有之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有理由。
㈢被告雖執前詞抗辯。惟原告迄今既無任何違反上開租約之行為,且被告迄今尚未有關於上開租約之損害發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即尚未發生,自難認系爭本票之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票據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即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948號本票裁定之本票) │├──┬──────────┬───────┬─────┬───────┬────┤│編號│發票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001 │益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 日│10萬元 │106 年6 月1 日│475526 ││ │(法定代理人李金珠)│ │ │ │ ││ │、李金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