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4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420號
原   告
穎興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渝雲
訴訟代理人
黃靖潔
被   告
泓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7,14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後,減縮請求之金額,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1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係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向原告購買燈桿貨品一批,業經交付予被告受領,並簽發統一發票供被告收執,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67,149元,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之書狀則以:被告已於108 年7 月23日匯款5 萬元予原告,況原告交付之貨品有瑕庛,將儘速與原告協調處理等語,故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確認回傳影本、出貨單、統一發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係屬真實。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經原告否認給付之燈桿是屬於有瑕疵之商品,且主張被告於起訴後始提出瑕疵抗辯等語,復未據被告爭執或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給付之燈桿是否確有瑕疵存在,已然存疑。況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3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提出之瑕疵抗辯,已逾本件燈桿商品於107 年7 月6 日交付後6 個月,故其旨揭抗辯,縱認屬實,其減少價金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六、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民法第354 條、第367 條、第36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依約給付貨款67,149元,則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67,149元,為有理由。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係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送達證書),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7,149元,及自108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買賣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