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458號原 告 姚蕾蕾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廖見隆 被 告 謝澤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姚蕾蕾新臺幣肆萬元,原告廖見隆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五,餘由原告廖見隆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姚蕾蕾,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廖見隆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杰拓能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 巷00號,下稱「杰拓公司」)副總經理,原告姚蕾蕾之配偶即原告廖見隆則係杰拓公司總經理,原告姚蕾蕾亦在杰拓公司任職。緣原告廖見隆因生意往來及調度資金,而與洪皙瑋、洪祐麒、蔡駿霖、郭德偉等4 人有債務糾紛,洪皙瑋、洪祐麒、蔡駿霖3 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上午10時許,邀約原告廖見隆至「杰拓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0 號辦公室商談債務問題時,被告亦在場協助調解。嗣被告因不滿原告姚蕾蕾為原告廖見隆發送存證信函予蔡駿霖、洪祐麒等人之內容中指責其與洪皙瑋、洪祐麒、蔡駿霖等3 人於上開時地,共同要脅原告廖見隆簽下本票等語(被告謝澤良等5 人涉犯強盜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恐嚇、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 ○0 號「杰拓公司」之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辦公處所,對原告恫稱如附表一所示之加害原告2 人身體之言語,致原告均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等安全;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辱罵原告姚蕾蕾,足以貶損原告姚蕾蕾的名譽,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6 315號),而原告因被告上述不法侵害之行為,產生莫大之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姚蕾蕾關於恐嚇部分按新台幣(下同)20萬元、公然侮辱部分按10萬元,原告廖見隆恐嚇部分按20萬元計算之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本件是原告企圖誣告被告以免除自己的債務責任,被告一時氣憤難平始有前揭情緒上反應,並無公然侮辱原告姚蕾蕾之主觀犯意,縱有賠償精神慰撫金之義務,亦以1 千元為適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遭被告以附表一之言詞恐嚇,及被告以附表二之言語,向被告姚蕾蕾表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參諸附表二之言詞所使用之語句,客觀上均屬貶抑他人人格,當場足以致生受侮弄折辱之難堪狀態,被告身為成年人,於行為前自應有此認知,故其抗辯並無公然侮辱原告姚蕾蕾之主觀犯意云云,自未足採。又被告前揭恐嚇、公然侮辱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簡字第689 號刑事判決認定一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公然侮辱罪,而從一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有該刑案電子卷宗光碟可證,是被告確有對原告實施恐嚇危害安全及對原告姚蕾蕾實施公然侮辱之行為,堪以認定。至於被告其餘之抗辯,純屬其行為動機或所受之刺激,尚不生消滅或妨害原告權利行使之法律效果,併此敘明。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民法第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 ㈢、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原告為恐嚇危害安全、對原告姚蕾蕾為公然侮辱之行為,致原告因而心生畏懼,原告姚蕾蕾之名譽受損,原告之精神自受有相當痛苦,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於法即屬有據。經查,原告姚蕾蕾為高中畢業,現在電子廠擔任助理工作,年薪約50萬至60萬元,原告廖見隆為高中肄業,曾從事管理職及自營商,現為怪手司機,年收入約100 萬元左右;被告則為國中畢業,曾擔任議員服務處主任,現無業等情,為兩造分別陳明在卷,復考諸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審酌兩造之關係、被告行為侵害原告之程度及兩造學經歷、資力等情形,認原告姚蕾蕾請求慰撫金3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4 萬元為適當;被告廖見隆請求慰撫金20萬元亦屬過高,應以2 萬5 千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確有對原告姚蕾蕾為公然侮辱、恐嚇之行為,對於原告廖見隆為恐嚇之行為,致原告心生畏懼、原告姚蕾蕾人格名譽受損,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自應賠償原告之損害,其慰撫金之數額則以原告姚蕾4 萬元為適當,原告廖見際以2 萬5 千元為適當。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原告姚蕾蕾請求被告給付4 萬元,原告廖見隆請求被告給付2 萬5 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姚蕾蕾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至於原告廖見隆部分,則應繳納裁判費,故仍應就兩造勝敗訴情形,定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併予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廖見隆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附表一:恐嚇言語部分 ┌───┬────────────────────────┐ │編號 │內容 │ ├───┼────────────────────────┤ │ 1 │妳給我寫我們共同去逼,妳這樣下去我跟妳說,見隆這│ │ │樣我會跟葛董講,見隆進來到公司,恁爸就給他撞了,│ │ │我不騙妳,我絕對不會放過他,不然妳來試試看有沒有│ │ │可能 │ ├───┼────────────────────────┤ │ 2 │我跟妳講拉,他若是惹到我,他會很痛苦拉,我沒騙妳│ │ │啦,不然妳試試看,有沒有可能啦 │ ├───┼────────────────────────┤ │ 3 │妳若是把我叫到法院,這點我絕對不會放過見隆,厚,│ │ │不然妳試試看有沒有可能 │ ├───┼────────────────────────┤ │ 4 │妳女人、妳番番耶(台語)、幹你娘妳太那個、恁爸就│ │ │對妳出拳打下去 │ └───┴────────────────────────┘ 附表二:公然侮辱言語部分 ┌───┬────────────────────────┐ │編號 │內容 │ ├───┼────────────────────────┤ │ 1 │幹妳娘 │ ├───┼────────────────────────┤ │ 2 │妳娘、妳娘、幹妳娘妳這 │ ├───┼────────────────────────┤ │ 3 │阿妳被人家幹 │ ├───┼────────────────────────┤ │ 4 │妳娘老雞掰啦 │ ├───┼────────────────────────┤ │ 5 │妳女人、妳番番耶(台語)、幹妳娘妳太那個、恁爸就│ │ │對妳出拳打下去、妳娘被人家幹你、塞妳娘妳 │ ├───┼────────────────────────┤ │ 6 │妳幹妳娘妳 │ ├───┼────────────────────────┤ │ 7 │ㄟ,你畜生耶你,恁爸不是在外面,我哪管,我在我公│ │ │司這裡不能走近嗎?你畜生耶你!幹你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