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 上訴人何錦靜、與被上訴人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000 元,應徵、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475號上 訴 人 何錦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大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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