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基租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昱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間請求拆除
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