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羅明發即臻衡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33 元(原告附帶請求年息5%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