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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楊詠惠

  • 原告
    羅明發即臻衡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14號原   告 羅明發即臻衡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33 元(原告附帶請求年息5%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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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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