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14號

原告
羅明發即臻衡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33 元(原告附帶請求年息5%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