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57號原 告 金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億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