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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61號
原   告
中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柏頴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7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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