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號原 告 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得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