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3號
- 原告
-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許秋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