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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3號

原告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秋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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