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3號原 告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許秋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