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黃顗雯
- 原告趙慶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7號原 告 趙慶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均為薪資,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 2即555 元(計算式:1,110 元×1/2 =555 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元(計算式:555 元-50 0元=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5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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