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3號原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俊義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