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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楊詠惠

  • 原告
    陳世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7號原   告 陳世偉 黃薰方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弘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876 元(計算式:132,606 +268,27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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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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