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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原告
陳世偉
原告
黃薰方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弘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876 元(計算式:132,606 +268,27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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