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陳世偉
- 原告
- 黃薰方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硯田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弘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876 元(計算式:132,606 +268,27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