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 原告
-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4,932 元(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87142 號債權憑證之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