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04號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4,932 元(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87142 號債權憑證之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