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 原告
- 競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基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7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7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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