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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19號

給付工程保證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19號

原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金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證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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