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483號
- 原告
- 九鼎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輝
- 被告
- 邱詠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判令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三輛車子(車牌號碼:000-0000、AWA-0572、ASA-2503,下合稱系爭車輛)返還於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 元(計算式:150,000 元+280,000 元+200,000 元=63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