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46號

原告
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琪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