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文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琪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