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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謝琬萍

  • 原告
    林雪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94號原   告 林雪梅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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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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