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原 告 節能王儲熱儲冷容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偉即侑申熱能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