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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原告
節能王儲熱儲冷容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偉即侑申熱能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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