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節能王儲熱儲冷容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舒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偉即侑申熱能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7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偉即侑申熱能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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