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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98號

返還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9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尚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俊彰間請求返還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3 月5 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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