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甫
相對人
即原告
呂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營業所設於臺中市,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乃民事訴訟法第12條就特別審判籍所設之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即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是倘當事人間確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即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68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於網站向聲請人下單購買貨品,兩造間就此成立買賣契約,相對人使用貨品後發現貨品有瑕疵故欲解除契約,並請求聲請人返還價金。而依相對人提出之訂購單據,收件地址為相對人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路○段00號4 樓,顯見本件確係因買賣契約而涉訟,且債務履行地即為相對人住所地,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因契約涉訟,自得由債務履行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是聲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