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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原告
呂俊杰
被告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甫
訴訟代理人
黃加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新台幣貳萬參仟捌元」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元」;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10月5日起」應更正為「10月4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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