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 原告
- 呂俊杰
- 被告
-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泓甫
- 訴訟代理人
- 黃加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新台幣貳萬參仟捌元」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元」;事實及理由欄四、第二行「10月5日起」應更正為「10月4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