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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7號

上訴人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靖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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