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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年度鳳小字第3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文婷吳文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訴訟代理人
黃育文
訴訟代理人
陳炯蒼
被告
陳忠煌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鳳小字第3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下午3 時2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洪嘉慧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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