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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禾棠(原名陳玉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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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簡健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 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6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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