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郭慶安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呂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名下「萬泰租賃行」重型機車( 引擎號碼:XCF29883、車牌號碼:000-0000) 過戶登記給原告,嗣於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30,000元,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 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