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瀞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小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