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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小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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