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瀞云
- 被上訴人
- 葉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鳳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