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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號

上訴人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瀞云
被上訴人
葉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裁定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鳳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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