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蔡亞倫
原告與債務人泰宏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1,600 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