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69號

原告
蔡亞倫

原告與債務人泰宏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1,600 元未繳。

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