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林育丞
- 當事人原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98號原 告 原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臺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毛國丞即國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