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18號
- 原告
- 德瑋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華一鋼鐵工程有限公
司,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