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213號原 告 呂俊杰 被 告 喵星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甫 訴訟代理人 黃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捌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11日以新臺幣(下同)23,800元之價格,向被告下標購買具有自動偵測後以旋轉方式清潔貓大小便功能之「喵星人太空艙-自動貓砂機」1 臺(下稱系爭貨品),並以線上刷卡一次付清方式支付價金完畢。原告於107 年12間收受系爭貨品,惟系爭貨品於保固期(1 年)內即發生便盆未滿甚至便盆已完全清空時,仍偵測誤判為便盆已滿而使機器不再繼續作動之情況,導致失去自動清潔功能,經送被告公司維修2 次後均未能修復,足見前開瑕疵於貨品交付時業已存在。因系爭貨品未達自動清潔之效用,原告得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解除系爭貨品之買賣契約,並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23,800元。惟被告至今未返還上開價金,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先位訴訟。先位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倘認原告請求解除契約無理由,則系爭貨品既有上開所述瑕疵,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又參以一般貓砂盆價額為2,000 元以下,故認被告應減少價金返還20,0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提起備位訴訟,備位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否認系爭貨品有瑕疵,客戶使用環境若太髒會造成系爭貨品損害,粉塵量不能太高,濕度、灰塵均會造成影響。第一次用了4 個月都好好的,第2 次用了3 個月,客服也有積極回應解決問題。被告有跟美國購買新的機器,跟客戶輪替使用,修好之後再換回,被告把原告的整新機後有寄還給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所擔保之品質」、「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 條規定為通知後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民法第354 條、第356 條、第359 條、第36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同法第203 條規定明確。㈡經查,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1月11日以新台幣(下同)23,800 元向被告網購系爭貨品,並於同年12月受領使用數月後,即因偵測功能故障以致便盆未滿甚至便盆已完全清空時,仍偵測誤判為便盆已滿而使機器不再繼續動作,失去自動清潔收集糞尿功能(第一次發生瑕疵),而於108 年3 月25日委由家屬曾薏宸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被告之客服人員,被告客服人員受理後,原告依囑將系爭貨品寄回被告修理,被告修復後寄回原告經使用數月後,又再度發生同一瑕疵(第二次發生瑕疵),便再通知被告並寄交被告修理後被告再寄回予原告,惟原告使用後又發生同一瑕疵(第三次發生瑕疵)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購物證明、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記錄(本院109 年度雄小字第87號卷宗第15、17頁,下稱雄簡卷)各一份為證,經核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系爭貨品售價高達23,800元,之所以能遠較一般貓砂盆市價約數百元至2,000 元之價格為高,無非係因具備自動收集喵星人糞尿之功能,此亦為被告銷售系爭貨品所標榜之主要效能,惟系爭貨品之保固期間僅一年即發生三次同一瑕疵,且被告修復後僅能短暫使用即又發生同一瑕疵,足見被告無法徹底有效修復系爭瑕疵,是以原告主張系爭貨品因物之瑕疵未具有被告擔保之效用一節堪信屬實。從而原告於108 年3 月25日第一通知被告系爭瑕疵後,既已於6 個月內之 108 年9 月3 日向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有存證信函、送達回證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無誤,堪認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合法有效。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9 條、第203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退還價金23,800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108 年10月4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雖辯稱原告第一次使用4個月、第2次使用3個月後再解 除買賣契約顯不合理云云。惟被告未能終局有效修復系爭瑕疵已如前述,且原告於保固期間內(含修復後)需使用系爭貨品始能發現系爭瑕疵,故屬合理使用,原告上開辯詞,於法不合,不足採信。至於被告另辯稱原告使用方式錯誤導致故障云云,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客服人員於通訊對話中曾表示系爭貨品為感應器故障以致誤判滿盆等情,亦有前揭通訊對話記錄(雄簡卷17頁背面倒數第5 行),足認被告上開辯稱,無法證明屬實,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3,800元,及自108 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備位聲明部分,因原告先位聲明部分已獲勝訴判決,本院即無再予審理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