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林育丞
- 法定代理人林哲宇
- 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27號上 訴 人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靖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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