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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小字第3號

清償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柏文
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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