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禾棠(原名陳玉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寓美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健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 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6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