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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2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206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亞洲光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潘立明
被告
潘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亞洲光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洲科技公司)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邀同被告潘立明、潘利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款新臺幣204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均如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所載。詎亞洲科技公司於108 年8 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單、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歷史放款利率查詢(本院卷第13至29、79頁)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應予准許。末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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